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业余党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业余党校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业余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培养师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培训、宣传党的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坚持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为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同时围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院党委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第四条 党校校长由机关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校教育培训对象主要是本院处级以下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和全体入党积极分子。根据省委省直工委安排,可以适当组织其他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第六条 党校培训课程,以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基本知识和新时代新政策为主体,以师生党性、德育、能力教育为补充,实施综合教育。
第七条 党校每学期内至少组织一期积极分子和党员培训班,以主题培训、讨论研究、实践教学为主要形式。贯彻“学懂弄通悟透做实”的原则,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实现学学相长、教学相长。
第八条 党校实行院党委成员到党校讲党课制度。着力培养校内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知名教师成立师资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校外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军领导、企事业单位领导、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等担任党校兼职教师。授课课酬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校要加强教材和信息化建设。党校的教材由机关党委审定,要用好“网上党校”等新媒体学习平台,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党校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相关培训证书,要将学员参加党校培训的效果严格鉴定,装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 每期党校培训班设班主任1名,班主任负责督促学员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纪律,落实好从严管理学员的责任。班主任津贴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党校培训费用从学院党建经费列支。纳入每年学院预算计划,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学院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