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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学院《党总支(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8-09-27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学院《党总支(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等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学院《党总支(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已于2018919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支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926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党总支(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各系部二级管理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支(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把握系部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关于加强普通高校领导班子制度建设的意见(试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支部)会是系部党组织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策系部党的工作重要事项,监督重要决议执行。

第三条 党总支(支部)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系部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总支(支部)会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党总支(支部)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决定。党总支(支部)会应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

第五条 召开党总支(支部)会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做到没有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不纳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研究制定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院各项规定的方案和实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方案和实施。

第九条 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统战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岗位任用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等重要事项,应由党总支(支部)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三条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本单位岗位设置、人事岗位调配、晋职晋级等重要事项,再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系部党总支(支部)会议题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若系主任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系主任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要议题。

第十六条 会前酝酿。党总支(支部)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有关委员酝酿。必要时要与不是党组织组成人员的系部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党总支(支部)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系主任、副主任不是中共党员的,应列席党总支(支部)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议题讨论前,由提出议题的分管负责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善于集中集体智慧,充分尊重多数人意见,不能在其他班子成员发言前表态、定调,不能搞“一言堂”。

第十八条 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岗位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项、逐个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并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和办理期限。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形成纪要。系部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事项以纪要形式由主持人签发,分送系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分管系领导做好会议决议、决定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支部)书记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总支(支部)书记报告。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在党总支(支部)会议上通报或重新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决议。与会人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回避制度。会议在讨论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问题时,与会人员应主动或由组织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院各系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党组织会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系部二级管理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系部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决策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普通高校领导班子制度建设的意见(试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主要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系部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由系部党组织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部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由系主任主持,也可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党政分工情况,由主任委托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参加人员为党总支(支部)书记、系主任、党总支(支部)副书记、系副主任。必要时可以吸收党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上级、全院重要精神、指示、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 研究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及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审议和批准建立、修改、废止系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六条 研究系部专业发展方向和布局、产教融和、校企合作、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等涉及专业建设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研究系部专业定位、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专业设置和调整等涉及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系部学科带头人培养、学术梯队搭建、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系部年度考核、奖励惩处、进修培训、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

第十条 研究决定系部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的开支、内部分配方案、重要项目安排及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大件物品的购置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和决定招生就业、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 研究确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第十三条 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人员岗位设置或调配、晋职晋级等重要事项,应由党总支(支部)会先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其他需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提出议题。会议议题由党总支(支部)书记、系主任汇总、商议后确定。凡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系部分管领导应负责组织有关同志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提出。会议应按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临时动议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前酝酿。根据议题内容在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范围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系部二级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系部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人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原则上应就会议议题与缺席人员进行沟通,并取得缺席人员对议题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作出决定。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奖惩事项时,应逐项、逐个表决。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研究。

第十九条 形成纪要。系部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系部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系部行政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由党总支(支部)书记、系主任共同签发,分送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决议。与会人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履行回避制度。会议在讨论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问题时,与会人员应主动或由组织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院各系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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