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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二级院(系)党总支会议 议事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5-11-03   


各院系(部)、处室(馆、社、中心):

学校《二级院(系)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等5项制度已于2025 年6月26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5 年7月4日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级院(系)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院(系)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机关党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院(系)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院(系)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院(系)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院(系)学术、教学、专项工作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工作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与支持力度。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教学、高级职称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院(系)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

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系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要和相关委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教师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师生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会务人员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本院(系)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院(系)党务秘书或专职组织员负责本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党总支(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党字〔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二级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院(系)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教学、教授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院(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院(系)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院(系)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院(系)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

(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和党政联席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专业(群)建设等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全体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系)办公室,院(系)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明确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院(系)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院(系)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院(系)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院(系)专职组织员和行政秘书共同负责党政联席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党字2018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教职工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通过理论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章 学习内容


第二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法律法规。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


第三章 学习时间


第三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一下午。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政治理论学习时间要坚持“三不”原则,即不排课、不办公、不开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占用学习时间,须报请学校机关党委批准。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四条 以集体学习为主,采用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视频、辅导讲座、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倡导和推动教职工开展自学读书活动,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用好新媒体形式,调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党委对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统筹管理和部署安排,机关党委依据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方案,明确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做好指导。各党总支、支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章 学习要求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学习:

(一)各党总支、支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报机关党委备案。严格考勤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不得随意占用集体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二)建立健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制度,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出勤情况、讨论交流记录、学习情况总结等。

(三)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四)各党总支(支部)要增强对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政治理论学习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同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同省情、校情和社会发展的实践问题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业务学习与政治理论学习的关系,学以致用、用以促学。鼓励教职工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五)各党总支、支部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宣传本单位政治理论学习的动态、经验和成效;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橱窗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学习经验、学习典型,努力在全校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七章 督导考核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检查与考核。机关党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学习活动情况,并向校党委汇报。各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党建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业余党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业余党校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全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业余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培养师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培训、宣传党的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坚持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同时围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校党委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开展党建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第四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机关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校教育培训对象主要是本校处级以下(含处级)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和全体入党积极分子。根据省委省直工委安排,可以组织其他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第六条  党校培训课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基本知识和新时代新政策为主体,对师生党性、德育、实践能力等开展综合教育。

第七条 党校每学期内至少组织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以主题培训、讨论研究、实践教学为主要形式。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学思践悟,教学相长。

第八条  党校实行校党委成员到党校讲党课制度。着力培养校内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知名教师组建师资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校外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军领导、企事业单位领导、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等担任党校兼职教师。授课课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校要加强教材和信息化建设。党校的教材由机关党委审定,要用好新媒体学习平台,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党校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条  党校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相关培训证书,要对学员参加党校培训的效果严格鉴定,装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 每期党校培训班设班主任1名,班主任负责督促学员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纪律,落实好从严管理学员的责任。班主任津贴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党校培训费用从学校党建经费列支。纳入每年学校预算计划,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省委组织部《关于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若干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和优秀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申请入党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按照入党自愿原则,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国国籍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亲自书写,特殊原因不能自己书写的,由本人签名或按手印,申请书一般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的负责同志受理。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什么要入党,主要是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二)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支部成员同申请人谈话。通过谈话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告知其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为他们加入党组织指明努力方向。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选,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最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院、系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还需党总支审议)。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后,要利用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橱窗等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专业及班级)、申请入党时间和个人主要事迹,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监督举报电话。入党积极分子与支部成员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公示中必须明确标明。

(四)机关党委备案。对于公示中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已查清、不影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召开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报机关党委备案(院、系党支部需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总支审议后,报送至机关党委备案)。入党积极分子为支部成员亲属的,在备案表中要明确标明,同时介绍主要事迹。

(五)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委员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党支部要经常了解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情况,尤其是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总结成绩、克服不足,端正入党动机;

3.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4.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六)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必须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接受学校业余党校培训。业余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主要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为主。在高中期间参加过业余党校培训的,入党前应重新接受培训,但其在高中期间的培养时间可以连续计算;未经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形成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学校机关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落实整改措施。根据考察情况,机关党委会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考察应以党员条件为依据,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政治立场,对党的认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入党动机,思想品德状况,群众观点,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学习和工作的实绩,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等。

发现问题的,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进一步加强教育;不符合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七)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院、系党支部需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总支审议后),报机关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确定发展对象应经过以下程序:

1.培养联系人、党小组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培养联系人向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向党支部,下同)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小组认真负责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征求党内外意见。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座谈会原则上人数不少于5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参会人员一般为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

3.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讨论研究拟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履行公示程序(要求与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相同,公示内容增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培养情况)。

4.经党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后,填写发展对象人选备案表、公示、决议,加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后,报机关党委备案(院、系党支部需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总支审议)。

(八)机关党委备案。机关党委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九)确定入党介绍人。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另行指定。

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十)进行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工作的函调和外调反馈材料一般应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出具。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办法: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十一)开展集中培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业余党校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24学时)。入党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要求发展对象严格按照培训时间进行培训,培训结束进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并发放《结业证书》存档。

未经过培训或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二)党支部审查。

1.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支部的考察登记表(每半年一份)、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等情况,集体讨论提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形成党支部综合考察意见(院、系党支部需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总支审议)。

2.对党支部审查合格、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讨论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连同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公示等相关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

(十三)机关党委预审。机关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曾经违法犯罪,或者因违纪按照《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予以处置的人重新要求入党,如果经过长期考察(不少于5年),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但要经过机关党委严格审查后履行发展程序。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十四)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态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字迹要清晰、工整。

(十五)党支部大会讨论。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各党支部应当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按规定程序进行讨论,形成大会决议。有表决权的党员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入党党志愿书》中填写的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入党志愿书》中填写的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意见;

3.党支部组织委员报告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进行充分讨论;

4.与会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发展对象表态发言;支部书记作总结。

党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决议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发展对象表现情况;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赞成、反对和弃权的党员数),主要的不同意见;会议最终决定;通过决议的日期等,并加盖党总支、直属支部公章。

会后,各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机关党委审核(院、系党支部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总支审议后,报机关党委审核)。

(十六)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机关党委审核前,应当指派机关党委委员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结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机关党委汇报。

(十七)机关党委审核。召开机关党委委员会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审核。

(十八)校党委审批。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会研究,党委会研究审批同意后,形成党委会纪要。

(十九)上级党组织备案。校党委审批后,形成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加盖校党委公章,报省直工委组织部备案。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二十)编入党小组。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管理。

(二十一)入党宣誓。学校党委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机关党委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二十二)继续教育培养。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开始缴纳党费。

预备党员每3个月(一季度)向支部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党支部和培养考察人每半年要对其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写进《预备党员考察表》。

(二十三)提出转正申请

1.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内容一般包括: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在预备期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和今后努力方向。)

2.征求党内外意见。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召开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情况。

3.党支部委会讨论提出是否按期转正意见。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审查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主要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表或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及获表彰情况、《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材料;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院、系党支部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总支审议)。

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增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党组织入党介绍人,预备期间的表现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形成审查意见。

(二十四)党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与会人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表决。党支部形成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赞成人数、不赞成人数、弃权人数;预备党员表现情况;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等,并加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报机关党委审核。(院、系下属党支部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总支审议后,报机关党委审核。)

(二十五)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对继续教育培养情况、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审查的情况(院、系党支部还应提交党总支审议材料),向机关党委进行报告。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二十六)材料归档。发展党员工作中,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真实客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

预备党员转正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教职工党员档案要及时交至组织部(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档案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保存。学生党员毕业时,党总支要认真核查其入党材料,并在毕业后3个月内转至学生学习、工作单位或寄转学生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列为党的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是预备党员的,应延期转正

1.在“两个维护”上有差距,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的;

3.违反党纪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4.思想上不追求上进,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5.不主动联系培养联系人,超过3个月没有提交思想汇报的或思想汇报抄袭比例超过30%的;

6.不参加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业余党校培训或未能结业的;

7.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活动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

8.学生一学期有1门(含1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9.其它违犯党章规定的基本义务和党内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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