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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替代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9-01-15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挖掘学生潜力,激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设计创作、各项技能大赛及科学研究等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的界定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科研创新、职业技能考证、科技竞赛、创业实践等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业绩,经学院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根据认定范围与标准替代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关课程的学分,替代后的剩余学分不单独记载

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

1.科研创新成果类:主要包括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论著,主持或参与结项、各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此类成果每取得1项,经认定可获得1-4个学分,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最高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综合素质任选课4学分。

2.职业技能考证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或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此类成果每取得1项,经认定可获得1-6个学分,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所取得证书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学分。(可替代的专业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

3.科技竞赛获奖类:参加院以上各类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类竞赛等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此类成果每取得1项,经认定可获得1-8学分,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竞赛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毕业成果学分。参加系部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认定可获得1-2学分,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专业技能训练课分。(可替代的专业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

4.创业实践成果类:主要包括校内外创业实践、网上创业实践等。此类成果每取得1项,经认定可获得1-8个学分,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最高可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创业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

5.其他类:经学院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最高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综合素质任选课2学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包括取得证书、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等材料;论文论著正式发表出版的,提交正式发表、出版物原件;创业实践活动要求有经营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材料等。

四、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情况

1.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2.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3.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4.证明材料不全的。

五、创新创业认定程序

1.学生申报和初审:每学期期末前,符合申请创新创业学分条件的学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替代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负责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交教务处。

2.复核和认定:教务处将申报材料和系部审核意见提交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或其相关部门复核,教务处根据各部门复核意见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标准进行学分认定

3.审议和公示:教务处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结果提交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公示3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直至无异议。

4.学分替代:公示期结束,教务处按规定进行学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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