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院大学生结合专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就业能力,设立“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为加强对创业基金的管理,确保创业基金运行规范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二)申请创业基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团队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项目有老师全程指导;
2.有可行的项目计划书,一般应为已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
3.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纪记录;
4.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投资价值;
5.已获国家专利或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条 用途和使用范围
(一)学院创业基金是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是支持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创新人才的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由创业基金管理委员负责管理。
(二)学院创业基金原则上以报销、借款的方式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1.资助学生参加学院指定的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比赛,申请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活动,按国家相关标准报销培训、会务、交通、住宿、差旅、调研、资料、申请等费用。
2.资助学生借款开展结合专业的创新创业活动,一般用于广告宣传、门店装饰、平台建设、设备购置、商品采购、产品研发、申办公司等费用,每笔借款一般与投入1:1配套,但上限一般每个项目借款不超过2万元。
采用借款方式使用本基金的大学生应在毕业后2年内归还所借资金,以利于基金周转使用,此期间内所借资金不计利息。未按时归还的,记录不良信誉,并转由担保人(指导老师)还清借款,或直接由担保人工资中扣除未归还部分。
(三)使用本基金的大学生须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为学院在编教职工,担保人兼任申请人承担项目的指导老师;每位担保人原则上不超过2个担保项目。
(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创业项目,在资助结束后确需进一步资助的,可向创业基金办提出申请,报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追加资助,但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资助资金的50%。
第四条 管理和监督
(一)学院成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创新创业教育的院领导为主任、主管学生和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为副主任,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基金办),设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创新创业中心主任兼任创业基金办主任。
(二)创业基金主要由学校专项拨款、校友捐赠、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款组成。
(三)创业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工作由创业基金办聘请校内外专家、企业家、风险投资家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
(四)在学院财务部门设立创业基金专用账务,实施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统一报账的管理方式,可跨年度滚动支出。
(五)对获得资助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2次拨付资助金,每个拨付周期为6个月。
(六)获得资助的创新创业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学院将停止拨付剩余部分资助创业基金,并按资助协议收回前期资助资金。
第五条 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创业基金申请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以申请人(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的名义经所在系初审后向创业基金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及复印件;
2.《大学生创新创业创业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3.《项目计划书》;
4.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 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专利申请证书、技术合同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基金办将每学期进行一次项目论证,每年增补新的项目进行资助。
(三)对于受理的申请项目,创业基金办将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公示和审批,并接受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